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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一步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龙岩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于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印发了《龙岩市公路通行费征管所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要求各通行费征管所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予以贯彻执行。
附:
龙岩市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征管所)职工请销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职工假期管理的规定以及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协议》,同时结合各征管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征管所一线人员统一实行轮休制度,后勤管理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
各征管所对各种假期应严格管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好员工的假期;各所每季度应从本所工作实际出发制订职工年休假计划,按计划科学安排年休假;建立健全各种假期的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该制度纳入通行费征管工作综合考评范畴。
第三条
当事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审批。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论处。非特殊情况不得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上班并销假,未经审批,擅自延长请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实行所领导外出请销假制度。所长(主持工作的副所长)离开龙岩市应向公司领导书面请假,其他所务人员离开龙岩市应征得所长同意后向公司人事劳工部书面报告,经请示公司领导后答复。未报告或报告未经许可擅自离开龙岩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请假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程序。
1、年休假
由征管所领导审批。职工请年休假的天数及不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形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休假;檀自延长年休假天数的,按旷工论,并追究审批人员责任。休假期间工资及各类补贴照发,各类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2、事假请事假10天以下(含10天)由各各征管所领导审批,
10天以上20天以下报公司人劳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连续请事假达10天以上或累计请事假达20天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事假期间工资、各类奖金和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
3、产假 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女职工结婚生产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产假为180天(含产前假15天),男职工可给7天护理假。对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早产的给90天产假。(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女职工放环的凭《放环证》给予3天休息假(女职工产假期内放环结扎的不再给假期)、取环的休息1天。男职工结扎的凭《结扎证》给予3天休息假,女职工结扎的凭《结扎证》给予15天休息假,以上假期在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时方可享受。
上述假期由征管所领导审批,报公司备查;产假(男职工为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类奖金和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4、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凭结婚登记证可给予3天婚假。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给予婚假
15天。婚假由征管所领导审批报公司备查。经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类奖金和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5、病假
请病假应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入院通知、出院小结、治疗建议期限、住院治疗费用等凭据。请病假30天以下(含30天)由征管所领导审批,30天以上报公司人劳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未患病或病轻无须休息治疗,虚开疾病证明请病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论。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病假期间工资按标准发放,各类补贴、奖金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病假超过3个月的,自第4个自然月起发给90%工资,扣发各类奖金和补贴,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发给80%工资,扣发各类奖金和补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经所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的丧假;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可酌情给予2天的丧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类奖金和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7、职工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8、职工继续教育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函授教育、专业进修等)事先经所长批准,报公司备查,可以按事假处理。单位派遣培训学习等的,视为正常上班。
9、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龙政办[2004]133号文中所规定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站龄工资之和;奖金含月绩效奖和年终奖等。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龙岩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原有的相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遇上级重大改革出台,公司将及时修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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