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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暂行规定》
鉴于我市普通公路通行费征管工作条件艰苦,环境较差,待遇不高,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先进,丰富人性化管理内容,特制定征管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暂行规定。
一、组织管理
1、由于征管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连续不间断性,各征管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期间,不得组织人员集体外出参观学习。
2、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征管所组织征管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应首先考虑先进个人和业务骨干,重点向一线优秀员工倾斜。新聘人员在征管所工作未满一年,不安排外出参观学习。年度考评为基木称职、不称职或日常表现不良、请病、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及外借人员不得安排外出参观学习。
3、在不影响工作和经费许可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两个年度安排一次外出参观学习。
4、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区域以本省内为主。各征管所应本着小型、多样、就近"的原则,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多与同县域内兄弟所开展联谊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安全管理
征管所组织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须确保安全。一般不得使用公务车辆外出,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须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各征管所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组织集体参观学习须有一名所务会成员带队,对外出参观学习期间的安全负责。
三、经费使用
征管所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经费总额控制在人均 2000元以内。个人分摊部分需在
50%以上,年度先进个人和业务骨干分摊的比例不宜低于30%. 四、报批程序
征管所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外出参观学习。出行目的地跨地(市)
的,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跨省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组织外出参观学习须在事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劳部。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人数、时间、往返路线、经费、带队人员。末书面报告或报告未获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所长负主要责任,公司将结合综合考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全市征管系统。
五。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依相关规定追究所主要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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